社團法人台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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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結合產官學研各界力量,藉以促進台北內湖科技園區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支機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促進園區內各行業間之聯繫與情感交流。
  2. 蒐集並提供各界相關內湖科技園區之訊息。
  3. 整合各廠商興革意見,敦促政府改善經營環境。
  4. 調查歸納廠商進駐園區之困擾因素,提請政府修改不合時宜之法規。
  5. 協助開發輔導及爭取相關之商機。
  6. 針對各業界需求,舉辦各項經營管理及專業技術之培訓與講座。
  7. 結合台北內湖科技園區服務中心,擴大服務相乘效能。
  8. 舉辦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1.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正當職業、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個人會費者,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在本市登記有案並贊同本會宗旨之科技廠商或與科技有關之專業機構團體,或雖與科技產業無直接相關但可促進本會會務發展之廠商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團體會員會費者,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非設籍在台北市而擬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同一般團體及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及 年費,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其他權利義務均詳同一般會員。
  4.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邀請加入本會成為榮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書面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繳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多寡為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7.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六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正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 審核年度決算。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者或罷免者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薪資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提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如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織、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 會 費: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均為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均為新台幣伍仟元,每年元月繳納乙次。
    第一年常年會費併同入會費一齊繳納。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次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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